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斌汉与被执行人崔国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汉,崔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刘斌汉,女,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下岗职工,住临泽县沙河镇五三小学园丁楼三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12255051。被执行人:崔国学,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新丰村二社6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08100539。本院在执行刘斌汉与崔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2540.77元、案件受理费44元、执行费89元,合计12673.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国学妻子贾秀琴名下在银行的存款12673.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进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