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起贤与韩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贤,韩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起贤,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韩庆华,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张起贤诉被告韩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起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庆华给付本金及利息70000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庆华银行存款70950元(含执行费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