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754顾华香与杨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华香,杨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顾华香,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杨建飞,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顾华香与被执行人杨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杨建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顾华香各项损失共计98140.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191元。因被执行人杨建飞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华香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331.9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飞暂无现金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杨建飞拒不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杨建飞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顾华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00331.97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