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奚静、鲁建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静,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奚静,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天际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授权)。被执行人:鲁建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奚静与鲁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建军应当履行本院(2017)鄂0107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向奚静返还借款1,6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向奚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6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0.175‰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10,419元,执行费20,8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查明,截至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应承担一般债务利息为161,75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鲁建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812,97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华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岸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