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熊红卫与赵铁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卫,赵铁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538号原告熊红卫,女,生于1966年9月16日,汉族,住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铁毛,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红卫与被告赵铁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