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0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熊红卫与赵铁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红卫,赵铁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538号原告熊红卫,女,生于1966年9月16日,汉族,住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铁毛,男,生于1956年10月9日,住湖南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红卫与被告赵铁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秀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