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丰沃新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友粮沃农农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丰沃新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友粮沃农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丰沃新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与高新二路交叉口北1公里。法定代表人:张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友粮沃农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许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合。职务:董事长上列申请人山东丰沃新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友粮沃农农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执205号执行裁定后,指定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德州友粮沃农农牧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同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