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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笔文与宋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笔文,宋梅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841号原告:徐笔文,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宋梅峰,男,46岁,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笔文与被告宋梅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笔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梅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笔文撤回对被告宋梅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徐笔文负担。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先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