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张书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张书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870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净月镇小合台村金碧街253号。法定代表人:马波,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张书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书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