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125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沛县天籁传奇歌舞厅龙城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沛县天籁传奇歌舞厅龙城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2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江厚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天籁传奇歌舞厅龙城店,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城国际广场S3栋三楼。经营者:李欢迎,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沛县天籁传奇歌舞厅龙城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后收取153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杜演文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