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振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郭家台社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郭家台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5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霞,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郭家台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34号。主要负责人:任仲良,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芳,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振霞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郭家台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家台社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振霞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被上诉人辖区村民,上诉人虽超生二胎,但已交清社会抚养费,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扣罚上诉人征地补偿款,于法无据。超生有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罚,已执行到位,上诉人应享受同等待遇。2、法不溯及既往,被上诉人依据东丽政府文件再次处罚,不符合国家规定。3、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郭家台社区管理委员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振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征地补偿款5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振霞原系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郭家台村(以下简称郭家台村)村民。原告与其丈夫许立成于2000年1月21日生育二胎一女许俊俏。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已经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原郭家台村曾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费,并下发了征地款分配方案,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外超生二胎的,其二胎子女具有资格的,处罚其父母所分安置补偿款全额的50%罚款,原告在该分配方案上签字并已经领取征地补偿费50000元,被告扣发原告征地补偿费50000元。另查,郭家台村已经撤销,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该组织的事务。本案中,原郭家台村已撤村,在调整村级组织设置形式、构建新型管理体制过程中,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接管原郭家台村的各项职能,妥善管理集体内部事务、维护集体内部成员权益的行为应予尊重。原告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被告按照东丽政发(2004)15号文件的规定,扣发原告征地补偿费50000元,并不违反规定,同时被告向村民下发了征地款分配方案,该方案中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外超生二胎的,其二胎子女具有资格的,处罚其父母所分安置补偿款全额的50%罚款,原告的丈夫许立成在该分配方案上签字并已经领取征地补偿费50000元。说明原告对该分配方案的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发的征地补偿款并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振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振霞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系被上诉人为维护集体内部成员的权益,依据其享有的权利职能,对集体所有的财产通过自我管理的方式进行的分配。上诉人虽主张其已受到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处罚,被上诉人再次扣减上诉人征地补偿款属于再次处罚,但是该征地补偿款的扣减与政府行政部门征收超生社会抚养费,性质不同。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之夫作为村民代表同时作为上诉人的户主对征地款分配方案已经签字认可。现上诉人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村集体通过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扣减上诉人的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上诉人依据现有证据主张被上诉人关于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许立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