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应波与陈红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应波,陈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应波,男。被执行人陈红利(又名陈明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红利(又名陈明宏)名下有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红利(又名陈明宏)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任婷婷对被查封财产不得进行户籍转移登记,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治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