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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飞、夏菊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飞,夏菊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黄金飞,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夏菊浓,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黄金飞与被执行人夏菊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远不足清偿,无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