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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541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百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昌贤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百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昌贤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