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3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小燕与江平、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燕,江平,郭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609号原告:陈小燕,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江平,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郭亮,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原告陈小燕与被告江平、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小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燕撤回对被告郭亮的起诉。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