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6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法定代表人:苏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君,女,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古城子村。上诉人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安成(并任主审)、代理审判员林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本院按照一审法院送达判决书的地址(上诉人已收到一审判决),即上诉人工商登记记载的住所地地址,及上诉人自己留存的手机号码,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没有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小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宁审 判 员 鞠安成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