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李庆华、刘玮玮、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李庆华,刘玮玮,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刘玮玮,1981年12月11日出生,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铁路小区。被执行人杨海,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铁路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2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刚申请执行李庆华、刘玮玮、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刚与被执行人李庆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庆华用工资偿还欠款,每月给付3500元,至清偿欠款本息94000元止。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完毕。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刘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