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郭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86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华平,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人郭华平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郭华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就该案财产刑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郭华平罚金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告人已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被执行人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8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陈文超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