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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世林与梁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林,梁金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737号原告:张世林,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张世林妻子),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梁金凤,女,珲春市河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调解员,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梅(梁金凤婆婆),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珲春市八小退休教师,住吉林省珲春市。张世林与梁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世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世林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世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世林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位红臣人民陪审员  尹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