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艳与苏立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苏立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61号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立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刘艳与被告苏立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计78元,由刘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