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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共青城义发钢管租赁部、殷逢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城义发钢管租赁部,殷逢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城义发钢管租赁部。经营者聂济美。被执行人殷逢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共青城义发钢管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殷逢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需执行租赁费27519.82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80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8323.82元。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周红映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