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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小琴申请执行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四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小琴,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梁小琴,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四组。代表人莫建粉,组长。梁小琴申请执行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四组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2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