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51孙文涛与郭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涛,郭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涛,男,199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以伟,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被告郭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文涛货款121200元及利息(以121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6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查询到银行账户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且下落不明,本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到房产登记信息。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