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留成、邓庭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留成,邓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18号申请人沈留成,男,汉族,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邓庭金,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沈留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庭金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xx号院x号楼××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查封金额1000000元。担保人沈景辉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x号楼东x单元xxx号及地下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0xxxx6)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景辉名下位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x号楼东x单元xxx号及地下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xxxx6)。二、查封被申请人邓庭金名下位于金水区黄家庵东路x号楼x单元x层东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1××0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