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5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876号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46586T。法定代表人:刁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丽,该公司员工。被告:宋娟,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婷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