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鹏博与惠禄益、惠赛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鹏博,惠禄益,惠赛赛,梁立阳,梁建秋,XX飞,李洋,邱县第二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0民初620号原告:赵鹏博,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邱县。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惠禄益,男,200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惠赛赛,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系惠禄益父亲。被告:梁立阳,男,200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梁建秋,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系梁立阳父亲。被告:XX飞,男,200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邱县。被告:李洋,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XX飞父亲。被告:邱县第二实验小学,地址:邱县小康街育才路.法定代表人:牛志林,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博诉被告惠禄益、惠赛赛、梁立阳、梁建秋、XX飞、李洋、邱县第二实验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鹏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鹏博负担。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