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宏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宏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680971。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宏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C座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6578174-2。法定代表人:张志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宏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207号,工商注册号370300228098217。法定代表人:张呈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宏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宏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淄博宏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38号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02-××号,建筑面积为1986.42平方米)、土地一宗[淄国用(2008)第A06002号,使用权面积1535.64平方米]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价款为7045000.00元。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宏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淄博宏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向被执行人淄博宏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宏顺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7434720.91元,本次执行70450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389720.91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