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冯江民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953号罪犯冯江民,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邯市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江民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冯江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1月4日本院对罪犯冯江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10日本院对罪犯冯江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3月27日本院对罪犯冯江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冯江民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江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江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江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优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