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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吴乔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吴乔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负责人:孙路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乔智,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乔智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36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