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莹兵与陈寅锋、郑书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兵,陈寅锋,郑书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697号原告:张莹兵,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寅锋,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书诚,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张莹兵与被告陈寅锋、郑书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莹兵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齐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