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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8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莹兵与陈寅锋、郑书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兵,陈寅锋,郑书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8697号原告:张莹兵,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寅锋,男,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书诚,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张莹兵与被告陈寅锋、郑书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莹兵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彭齐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