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丽虹、张露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虹,张露熙,潘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付丽虹,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张露熙,女,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潘淑芳,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付丽虹与张露熙、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露熙所有的浙K×××××号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露熙所有的浙K×××××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曾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