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周昌、简珍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周昌,简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阮周昌,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简珍和,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阮周昌与被执行人简珍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阮周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803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简珍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简珍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简珍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简珍和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简珍和房产、车辆情况,并对简珍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阮周昌与简珍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民事调解书履行),阮周昌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