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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吕豪峰与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世纪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豪峰,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世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吕豪峰,男,1986年4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龙石,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世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龙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豪峰与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世纪矿业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80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林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延吉市参花街238号(产权证号684181,面积224.77平方米)及(产权证号684181,房号1009,面积718.93平方米)的房屋轮候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