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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116号原告姚某,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巨鹿县。被告宋某,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