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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健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01执747号邢台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林健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016)浙01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件的标的金额3319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案款人民币3319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支付执行申请费398元。特此通知。附:开户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支行账号:邢台科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缴款账号:95×××86)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768号邮编:310008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