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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熊凌云、王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凌云,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熊凌云,住吉安市井冈山。被执行人王六生,地址: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智娟,地址: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遂川县泉江镇××市场××房屋××栋。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申请人熊凌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熊凌云申请执行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8**执224号案件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