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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宁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宁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1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宁,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办事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刚,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宁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宁及其辩护人黄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宁系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中三”危旧改造工程项目中担任现场组长,负责与被拆迁户协商谈判、签订协议,以及核实、上报被拆迁户有无申请困难补助和低收入困难保障等工作。唐宁在上述工作期间共收受被拆迁户送与的贿赂共计25.3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至2015年期间,唐宁以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杨某某选择安置房及解决违章建筑补偿等问题为由,多次向杨某某索要贿赂共计7万元。2、2014年12月,唐宁为帮上桥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张某甲协调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收受张某甲给予的贿赂3.1万元。3、2015年至2016年期间,唐宁为西客站征收项目片区的被拆迁户殷某协调关系,争取多一些安置款,收受殷某给予的贿赂1.5万元。4、2015年8、9月,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传某某申请办理困难补助,收受传某某送与的贿赂2万元人民币。5、2015年下半年,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张某乙与迈瑞城投公司重新签订补足面积的协议,收受张某某送予的贿赂1.2万元。6、2015年12月,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朱某某的儿子何某某申办困难补助,收受何某某送与的贿赂1.5万元。7、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陈某某加快审核困难补助申请的速度及多争取其他补助,收受陈某某送与的贿赂3.5万元。8、2016年2月至9月期间,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口被拆迁人焦某某申请困难补助及享受其它补助政策,收受焦某某送与的贿赂2万元。9、2016年4月,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黄某某申请办理困难补助,收受黄某某送与的贿赂1.5万元。10、2016年10月,唐宁为帮“中三”危旧房改造项目被拆迁人蒋某某申请困难补助,收受蒋某某送与的贿赂2万元。2017年2月28日,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到沙坪坝区房管局将被告人唐宁带至沙坪坝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重庆市沙坪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沙坪坝区城镇房屋拆迁代办工程处的批复》,《关于设立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的通知》,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唐宁通知相关情况说明》、聘用合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附件,拆迁补偿安置其他费用领用明细表,付款通知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杨某某、张某甲、殷某、传某某、张某乙、何某某、陈某某、焦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唐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唐宁的辩护人认为,唐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唐宁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征收中心办事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5.3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唐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宁退出违法所得25.3万元,予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 娜人民陪审员  王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