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536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该公司员工),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周加波,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