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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朱训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朱训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64号之一申请人:XX,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朱训永,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西坞村张周路与柳园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朴桂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朱训永、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6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山东韩相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拍卖款项22500000.00元。申请人XX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