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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章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候乐奇与张荣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乐奇,张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章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候乐奇,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荣贵,男,汉族,1962年1月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章民四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荣贵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滨江四期XX号楼安置的X号店面(现章江北大道XXX号滨江四期��造工程春江花月XX号楼X#店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