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秀梅与顾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梅,顾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122号原告:徐秀梅,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高锋,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洋洋,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主要负责人:陈新初,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该支公司员工。原告徐秀梅与被告顾洋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秀梅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秀梅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秀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玲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