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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张林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101号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刘素英。被告:张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林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丁燕燕审 判 员  刘 倩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