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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鑫诉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682号原告:王鑫,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七路12号东安市场A2号公寓711室。法定代表人:王鹤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宝,黑龙江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鑫与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和赔偿原告王鑫的培训费用2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大庆晚报上多次刊登广告,针对本市待业子女能源类部分工人岗位公开招聘,原告王鑫与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签订了学员入学协议书,先后交纳培训费、报名费、学杂费共计6万元,现原告未能进入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诺的国有企业工作。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要求退还所交费用至今尚欠22500元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鹤璇以给原告王鑫介绍工作名义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退回原告王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百哲审 判 员 白文联审 判 员 贾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兰 青书 记 员 高筱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