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燕与杨帆、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燕,杨帆,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金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297号之一原告:陶燕,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俊,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帆,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2-10-7地块(云铜康柏尔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邓琳燕。被告:昆明金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佳湖新城*栋****号。法定代表人:孟昆渝。原告陶燕与被告杨帆、昆明鼎祥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金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陶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陶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燕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燕负担。审 判 长 张 赟审 判 员 李云会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XX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