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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永吉、刘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李永吉,刘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509号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94389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永吉,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刘芳,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吉、刘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冰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