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奎与赵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赵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2141号原告:王奎,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奇,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王奎与被告赵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被告赵奇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没有偿还原告的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王奎经其侄子介绍与被告赵奇相识。2017年1月17日,被告赵奇以买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当天在遂平县××路北段××一家彩票店里支付给被告现金4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王奎现金(40000)元整借款人:赵奇2017.1.17”。借条出具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于2017年4月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下余38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王奎遂于2017年7月4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40000元。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已偿还其借款2000元,庭审结束前,原告明确表示只要求被告偿还下余借款38000元。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等书面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奎提供的被告赵奇本人书写的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赵奇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清偿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借款2000元,下余借款38000元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赵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奎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赵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致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