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广州马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广州马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5687号原告:张云峰,男,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被告:广州马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瑶华中街106号204房。法定代表人:赖金超。原告张云峰与被告广州马到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云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云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