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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恢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迈凯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迈凯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迈凯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蟠龙大道68号34幢附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12157F。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296-5。法定代表人:刘大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迈凯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重庆迈凯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迈凯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