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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建芳与陈央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芳,陈央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3275号原告:谢建芳,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央才,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谢建芳与被告陈央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谢建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建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登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