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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4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肖永杰、朱天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杰,朱天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4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肖永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天一,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永杰与被执行人朱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028民初936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连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