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贺梅、王林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华,郭晓丽,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异41号案外人黄贺梅,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案外人王林,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郭晓丽,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执行郭晓丽、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黄贺梅、王林于2017年8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贺梅、王林诉称,其于2014年2月26日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黄贺梅、王林购买万家花园A3幢楼2单元9层D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246778元,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依法解除对该住宅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26日,黄贺梅、王林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黄贺梅、王林购买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A3幢楼2单元9层D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8.49平方米,单价为1920.6元/平方米,总金额为人民币246778元,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另查明,2015年11月,本院在执行郭晓丽、杨文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据(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驻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先后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5年11月23日对上述房屋进行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驻法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查封公告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5年11月23日查封,2014年2月26日黄贺梅、王林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黄贺梅、王林主张其权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A3幢楼2单元9层D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蔚涛审判员  王喜禄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凤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